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灌区建设与管护,进一步提升灌区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能力,水利部决定开展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坚持有利于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灌区可持续发展和良性运行、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化灌区建设、总体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的原则,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抓手,科学分类,精准施策,试点先行,示范推广,通过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两手发力”建成一批“设施完善、节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
分别以灌区、县(市、区)为单元开展试点,通过2—3年左右时间,达到以下目标:
——试点灌区。区分建设时间(新建灌区、新改造灌区、老灌区)、取水方式(自流灌区、提水灌区、机井灌区)、作物种类(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选择典型灌区,设计灌区建设路径,实施不同政策供给,基本建成“设施完善、节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新建灌区要切实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要求,确保工程建成、机制落地。
——试点县(市、区)。全面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机制,区分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和作物种植结构,形成科学精准、有利于“两手发力”的政策供给体系,建立相应的投融资平台,形成政府、企业及用水户广泛参与的机制,整县推进,全面提升灌排工程建设和管护水平,实现专业化、社会化、标准化管理,分类建设一批现代化灌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高度重视,总结凝练不同类型地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的经验做法,以省、市为单元出台文件政策,整省或整市推进。条件具备时鼓励申报试点省、试点市。
三、试点任务
(一)进一步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农业用水权制度,因地制宜开展水权交易。建立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水费。完善节水奖励机制,多渠道落实奖补资金。
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水价政策,建立“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水价机制。井灌区水价应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
(二)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
设施完善。统筹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从水源到田间完整的高标准灌排工程体系,设施状况明显改善,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灌排能力显著提高,达到设计保证率以上水平。
节水高效。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骨干工程计量率达到90%以上,供用水断面实现全部计量;因地制宜推广管道输水技术;井灌区全面实现管灌、喷灌或微灌;节水灌溉面积达到80%以上,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明显高于同类灌区平均水平。
管理科学。灌区实现专业化、社会化、标准化管理,用水户参与,达到水利部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精简高效,“两费”落实到位,新建灌区万亩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建成高效实用的业务应用平台,应用服务覆盖90%以上区域,基本实现管理数字化、监控自动化、调度智能化。
生态良好。建立灌区良性生态系统,灌区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渠道生态显著改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强,灌溉与排水水质达标,灌区水环境、水生态明显改善。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
拓宽灌区建设管护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和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多渠道落实灌区建设和运行管护资金。
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充分用好各类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支持水利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金融信贷资金。
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政策供给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灌区建设管护。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试点项目,实行一项目一策,结合落实农业水价政策,综合运用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财政支持、金融优惠等措施,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四、申报条件
申报试点应具有较好的改革基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快,灌区建设和管护水平高,相关部门通力协作,资金投入有保障,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积极性高,所属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具体如下:
(一)试点灌区。初步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机制。灌区管理机构健全,工程基础良好,“两费”落实率高,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新建灌区和新改造灌区能通过“两手发力”多渠道落实投资。优先选择已纳入“十四五”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方案、开展全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灌区。
(二)试点县(市、区)。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耕地灌溉面积占应改面积的80%以上,相关政策、机制基本健全,落实专项奖补资金。县域内灌排工程布局合理、基本配套、标准较高,与高标准农田有机衔接,管护组织基本健全,管护经费基本有保障,有较好的专业化、社会化、标准化管理基础。优先选择具备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条件的县。
五、工作安排
(一)地方申报。申报试点的灌区管理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报经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报送水利部,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拟纳入第一批试点的,应于3月31日前报送。
(二)部级遴选。水利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名单。
(三)组织实施。试点灌区、试点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试点任务。
(四)总结推广。水利部适时开展试点总结评估,指导地方组织验收。及时总结提炼试点成功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灌区、试点县(市、区)本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要素保障,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完成试点任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水利部通过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等渠道对试点倾斜支持。试点灌区、试点县(市、区)本级政府要积极出台支持试点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整合相关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
(三)强化跟踪指导。水利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抓点到底,全过程跟踪,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本区域试点的跟踪指导。
(四)加强监管。各地要注重试点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做好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推动规范发展、阳光运行,严防隐性债务风险。
联系人:水利部农水水电司 任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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